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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长城”葡萄酒商标索赔案一审胜诉 宣布时间:2005-04-21

彩神lllv入口集团状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、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物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。4月 20日 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讯断:认定被告产品商标―― “嘉裕长城”已组成对“长城”商标的侵权 ,依法判令其连忙阻止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 ,并赔偿彩神lllv入口集团经济损失15527479元 。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 ,彩神lllv入口集团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一连使用“长城”标识 ,并且已达著名商标水平 ,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执法; 。“嘉裕长城”与“长城”标识组成近似 ,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理应肩负执法责任 。该院据此做出上述一审讯断 。

“长城”是彩神lllv入口集团旗下著名品牌 。早在1974年 ,彩神lllv入口集团就对“长城”文字和图形商标举行了注册 ,是“长城”商标唯一的正当所有者和使用者 。经由几十年的投入 ,“长城”已经成为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 ,先后被国家评为“中国名牌”、“中国出口名牌”、“国家质量免检产品”及被中国消耗者协会授权使用 “3?15”标记 ,产销量一连多年居偕行业首位 。2004年11月 ,中国工商总局认定“长城”为著名商标 。在中国商业联合会、中华天下商业信心中心 2005年4月3日宣布的最新统计效果中 ,“长城”葡萄酒以18.46%的占有率名列2004年度中国葡萄酒类商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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